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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非涉审批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 企业住所:住所使用证明注: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 (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 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注册资本:(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2)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注:适用于减资。

(3)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4)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 经营范围:(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注:①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②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股东:(1)股权转让协议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3)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6)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开户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

◆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1)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更换的需将原件交回登记机关,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7、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